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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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180582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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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确保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十三条和十四条是不一样的。第十三条主要针对的是人员密集场所:该条款依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需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4、《规定》共分为七章,包含总则、消防设计及施工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总计49条法规。 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6号令)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确保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等)的非住宅建设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和特定临时性建筑。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违反规定的消防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生效,旧规定《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同时废止。
4、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预防火灾并减少火灾损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
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初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文号为公安部令第106号。 该规定在2012年7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修订内容由《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6号令)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确保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等)的非住宅建设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和特定临时性建筑。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确保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最早由公安部于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0号令,为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十三条和十四条是不一样的。第十三条主要针对的是人员密集场所:该条款依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需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