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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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180582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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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小于10L/s计算,且应设置将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池容量 建筑工程用施工消防水箱的容量要根据建筑规模与临时设施大小决定。根据国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3、临时用房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 施工现场位于市政消火栓150米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需求时,可以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设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水源选择:应选择可靠的水源,如市政供水、地下水、湖泊、河流等。选择时需考虑水源的稳定性和水质是否符合消防用水标准。 消防水池: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水池,用于储存消防用水。
5、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设置要点: 确定消防用水量: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消防用水量,包括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备用水量。 选择消防水源:选择可靠的消防水源,如市政给水、消防水池、水塔等。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灭火器: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以应对初期火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提供水源。应急照明:为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疏散,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照明。
施工现场应装备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第二,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同步建设。在房屋建筑施工中,临时消防设施设置与主体结构施工的差距不得超过三层。第三,在建工程可以利用已具备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1、建筑工地必须配备灭火器、建立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等临时消防设施,并确保其与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相匹配。 在建工程应优先使用已经准备好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如果永久性设施无法满足需求,应增加临时消防设施,并满足本文的相关规定。
2、.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 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 临时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合理,便于操作。 临时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应保证连续供电。 国家、省重点工程宜设临时消防泵及配套的灭火设施。
4、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
5、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文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池容量 建筑工程用施工消防水箱的容量要根据建筑规模与临时设施大小决定。根据国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水池容量需根据建筑规模和临时设施的大小来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一类高层公共设施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池,最低容积要求为36立方米,若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则水池容积需达到至少50立方米,若高度进一步超过150米,则水池容积应不低于100立方米。对于一类高层住宅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临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得少于18立方米,若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则水池的容量需增加至至少36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