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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发布者:宁波消防设计报审发布时间:2025-08-08访问量:14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责任,并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且应该以预防为主,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北京市为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保障公共财产及公民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安全。 该办法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应当包括港区内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口岸查验、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规划。国家主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省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对消防安全的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此外,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这些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与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3、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应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但不少集贸市场由于主办单位工作不落实,有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够,没有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失控。

4、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个体工商户职责:确保经营场所的消防设备齐全并有效。村民委员会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经费纳入预算,建立消防联席会议,负责重大火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章火灾预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建设项目审批严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时,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不得颁发产权证书。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且应该以预防为主,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监管。要求各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安装检修消防设施设备,并且应当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各部门需督促本系统内消防安全的执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消防工作。

北京市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安全。 该办法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

关于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于消防通道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企事业单位、商场等经营场所,还是居民社区,都应该做到:设立明确的标识,有明确的安全疏散标准和应急照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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