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者:宁波消防设计报审发布时间:2025-08-11访问量:15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十三条和十四条是不是一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十三条和十四条是不一样的。第十三条主要针对的是人员密集场所:该条款依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需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航站楼、宾馆、商场、医院、大学的特定建筑、托儿所、养老院等,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修改了第十四条,增加了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特殊规定。删去了部分条款并新增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城乡规划批准的材料要求。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关于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更新,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标准。第二十一条列出了消防验收所需的详细材料,强化了验收程序的严谨性。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哪年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因该《规定》的实施而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一项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详细规定要求:详细规定了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多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6号令)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确保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该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等)的非住宅建设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和特定临时性建筑。

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初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文号为公安部令第106号。 该规定在2012年7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修订内容由《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确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确保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公安部【1996】30号令是否废止百度文库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最早由公安部于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0号令,为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是什么内容?

1、消防安全合格证的申请主体为经营单位,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对于特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同一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建筑总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必须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请。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3条和第14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13条。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13条、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13条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1、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最新规定,119号令并未被取消。实际上,它是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第106号令,经过多次修订后,于2012年7月17日经公安部决定以第119号令的形式进行了更新。这份规定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正和完善,并非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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